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信息系统技术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可支持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运行;(二)拟任正、副经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审查,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十人;(三)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交易设施和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四)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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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设立证券公司需要有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公司注册资本合法、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合法、存在完善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有合格的场所及系统。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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