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劳动者只要通过上述方式完成了通知义务,可随时离职,不存在单位是否批准的问题; 2、为避免争议,劳动者应要求单位签收书面通知,如单位不签收,可通过发送快递的方式向单位送达书面通知,劳动者应保留快递单; 3、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如单位未按期支付,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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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3日、转正后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批准。但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如服务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可以不再上班。一般职工辞职所担负的义务就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之后,不需要单位批准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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