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根据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发出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适用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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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相关规定内容包括: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等。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有以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到一年,试用期以一个月为限;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不到三年,试用期以二个月为限;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以上,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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