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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房屋承租人如果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如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条件,合同可以提前终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并不满足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提前解除时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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