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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他人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无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承租人的下列行为出租人可以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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