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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2 回复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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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张神兵律师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条有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具体包含: 一、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二、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三、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四、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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