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病假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支付办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天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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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病假工资新规定如下: 1、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工资的60%-100%发给; 2、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按本人工资的40%-60%发给。
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计算如下: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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