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是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一种,是法律要求单位开具的一种书面证明。也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一个证据。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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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由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通知的内容应当写明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用人单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从形式上分析属于通知书范畴,从实体意义分析,属于劳动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一种方式,即: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或者说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导致该合同提前终止、消灭的一种单方行为。该行为在法律层面属于形成权,只要通知送达对方,就发生如下法律效力: 1、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即原来的劳动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产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的新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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