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可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员工不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即原订立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的法律行为。续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1.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调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 2.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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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续签需要注意: 1、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 2、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应提前30日开具《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 3、双方协商续签的,应当在原劳动合同届满前完成。
劳动合同续签应注意:平等自愿原则,续签过程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的劳动合同仅限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特定条件下当然会续签;特殊工种劳动合同续签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符合条件后,应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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