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丢失,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裁员规定范围的,那么劳动者不在裁员规定范围的,就可以反映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处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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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灭失不影响劳动仲裁的申请。没有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是关键,如工作许可证或工作证(最好加盖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记录、公司名称工具、当地税务局印制和盖章的纳税证明、用人单位办理的临时居留证明、出勤记录、社会保险付款记录、工作单、同事证词、录音录像或其他带有姓名和公章的书面材料等。
丢失了劳动合同后,当事人可通过以下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继续申请仲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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