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丢失,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裁员规定范围的,那么劳动者不在裁员规定范围的,就可以反映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处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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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灭失不影响劳动仲裁的申请。没有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是关键,如工作许可证或工作证(最好加盖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记录、公司名称工具、当地税务局印制和盖章的纳税证明、用人单位办理的临时居留证明、出勤记录、社会保险付款记录、工作单、同事证词、录音录像或其他带有姓名和公章的书面材料等。
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丢了可以用其他方式作为证据,劳动合同不是申请劳动仲裁的必要材料。用人单位掌握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交,用人单位不提交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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