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合同未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但是裁员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且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的,应该支付被裁人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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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有三利处理方式,分别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1)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2)如果职工主动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职工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把劳动报酬降低然后提出和职工续签的,职工拒绝的,用人单位也应该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愿意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则应该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到期后,会有两种处理结果: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续签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单位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工作至服务期结束。劳动者拒绝工作的,要退还未履行服务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不包括岗前培训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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