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如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商也是属于业主(未售房业主),也有投票权。你把开发商的投票权也计算在内,再重新统计下就知道能不能更换物业了。 计算方法如下: (1)专有部门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上述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2)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筑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个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人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如果重新计算后,不能更换物业公司的,建议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因为新物业接管小区一定要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如果新物业入驻程序不合法,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会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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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与物业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签了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已完成了选择物业公司的使命,必须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的去留,开发商如果房子没卖完,只能行使部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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