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如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商也是属于业主(未售房业主),也有投票权。你把开发商的投票权也计算在内,再重新统计下就知道能不能更换物业了。 计算方法如下: (1)专有部门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上述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2)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筑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个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人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如果重新计算后,不能更换物业公司的,建议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因为新物业接管小区一定要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如果新物业入驻程序不合法,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会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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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开发商是否有储藏室的权属证明,如果有,是有权出售的,同样也可以办理产权证。所以判断开发商是否可以合法出售的依据是:是否有权属证明,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证。一般小区地下储藏室是没有权属证明的,无法进行产权登记,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允许交易的。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产买卖以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也就是所谓的“过户”)为准,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可以办理过户的,国家不保护不过户的房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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