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87号)文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将我省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原称丧葬费)和抚恤金(原称一次性抚恤费)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标准为:丧葬补助金按原标准,即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丧葬补助金为3200元,2012年1月1日起丧葬补助金为5000元;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所在市、县(区)企业单位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1个月,最多不超过10个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上述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抚恤金与按赣劳社养〔2008〕15号规定抚恤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参保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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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3200元调整为5000元。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退休(含退职)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江西丧葬费标准如下: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3200元调整为5000元。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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