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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因病死亡的,死者的配偶或者子女可以依法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丧葬费的金额是5000元至6000元(苏州市执行的是6000元标准)...
从2007年7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遗属月生活补助费比过去翻了番,其中省辖市非农业户口者最高,每月300元。同时调整和提高的还有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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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及抚恤金标准是:按照豫劳险[1992]20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及抚恤金按以下标准发放: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按本企业四个月的平均工资发给,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付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死亡职工生前二十个月标准工资。因病死亡的,丧葬费按本企业三个月的平均工资发给,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给,抚恤金按本人生前十个月的标准工资发给。
我省2002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为此,从 2007年1月1日起,对现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仍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1000元调整为3000元。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由100元调整为14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由80元调整为12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由70元调整为100元。 3、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在职职工死亡的标准;职工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死亡的,只发给丧葬补助费,其它待遇不予享受
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一)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二)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三)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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