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公证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办理房屋继承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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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遗产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亲属证明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要注意的事项有: 1.继承公证必须由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2.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亲属证明; 3.遗产为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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