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公证,除了带齐相关材料以外,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必须要全体继承人都到场,而且持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到公证处申请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全体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已经死亡的继承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父母子女”指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婚生和非婚生的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二,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继承人,那需要提供经过公证的
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声明书。
第三,继承人当中,如果有未成年人,或者成年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
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继承人要由他们的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需提供具有监护权的相关证明。
各地方公证处办事流程可能略有不同,建议在家在去公证处之前,最好先在官网上了解下,或者电话咨询下,这样更加高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