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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有特殊规定,广告失实,发布平台也担责

2020-10-14 11: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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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14 回复

专业分析:

消协工作人员介绍,由于电视购物跟日常普通购物方式有所区别,为此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对电视购物作了特殊规定。首先,消费者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取电视购物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其次,经营者必须提供相关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采用电视购物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最后,作为电视购物的发布平台,电视台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对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纠纷的争议解决作了明确规定:首先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其次电视台如无法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电视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次电视购物中存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索赔,也可以向电视台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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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的广告承担责任如下: 1、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谣言,网络平台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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