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未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下直接定义,但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播放”做了解释,即“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电视台,包括无线和有线两种。广播电台一般是通过无线电传播的,而有线广播的组织一般称“站”,因此有线广播站不适用我国著作权法。 我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主办的、非商业营业性的,它是邻接权中较为特殊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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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3.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我国法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换言之,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以下权利。 1)播放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将自己编排制作的节目播放出去的权利。 2)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可授权他人将自己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下来并转播。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复制广播电视节目的方式有录制、出版等,如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英语数学节目录制成磁带和录像带。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义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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