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怀孕期间的女员工有以下方面的保护: 1、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公司如果有恶意欠薪行为将加付等额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标准为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局监察委员会投诉解决。 3、《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夜班劳动指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4、单位不得与您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同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您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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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关于怀孕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分别是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降薪、降职、调岗、增加工作量或延长工作时间、产检假按事假处理等都属于违反孕期女员工劳动保护的行为,当事员工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n倍经济补偿金。
法律保护童工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利益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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