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该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四项原则:即公平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自愿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一)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等价交换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是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公平就是等价和平等;所谓互利就是在公平的基础上取得各自的利益。遵循公平互利原则也就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和兼顾双方利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一律平等,在订立合同时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在合同中应当公平合理的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到互惠互利。 (二)协商一致原则遵循协商一致原则要求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在自愿的基础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最终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从而签定保险合同。这就要求双方均应尊重对方的利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三)自愿原则遵循自愿订立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和自愿的基础上自主订立,也就是由双方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参加保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更不得强迫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当然,自愿原则只适用于自愿保险,如果是法定保险或者强制保险,则不适用自愿原则。 (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遵循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尊重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保险合同的标的本身也必须合法,即保险标的不能是非法所得或者占有,也不能是国家禁止参与民事流转的物品或行为,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仅无效,而且当事人还要承担由此而来的法律后果。当然,订立保险合同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中有关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都适用于保险合同的订立,例如合法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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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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