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它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财产保险年费率表
类别 号次 占用性质 费率‰
工业类
1第一级工业1.6
2第二级工业2.0
3第三级工业2.4
4第四级工业4.0
5第五级工业6.4
6第六级工业8.0
仓储类
7一般物资1.5
8危险品3.0
9特别危险品5.0
10金属材料、粮食专储1.0
普通类
11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1.6
12综合商业、饮食服务业、商贸、写字楼、展览馆、体育场所、交通运输业、牧场、农场、林场、科研院所、住宅、邮政、电信、供电高压线路、输电设备2.4
13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日用杂品商店、废旧物资收购站、修理行、文化娱乐场所、加油站3.0
危险品与特别危险品分类表说明
1、爆炸物品
易于燃烧和爆炸的物品。当受到高热、摩擦、冲击等外力作用或与其他物质接触,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产生大量气体和热量。因气体急剧膨胀而引起爆炸,凡是爆炸物品均属特别危险品。
2、易燃液体
易于燃烧和挥发的液体 ,其闪点(引火点)在45℃以下者均为易燃液体。
(1)一级易燃液体:极易燃烧和挥发。闪点低于28℃。(特别危险品)
(2)二级易燃液体:容易燃烧和挥发。闪点在28℃以上45℃以下。(危险品)
3、易燃固体
引火点较低,受热、冲撞、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急剧燃烧和爆炸。燃烧时能放出有毒气体和大量的剧毒气体。分为二类:
(1)一级易燃固体:燃烧点低、易燃和爆炸,燃炸速度快,并能放出大量的剧毒气体。(特别危险品)
(2)二级易燃固体:燃烧性能比一级易燃固体差,燃烧时放出有毒气体。(危险品)
4、遇水燃烧物品
遇水分解并产生可燃气体和热量而引起燃烧。分为二类:
(1)一级遇水燃烧物品:遇水产生剧烈的反应,产生氢气或其他易燃气体而引起燃烧的。(特别危险品)
(2)二级遇水燃烧物品:遇水产生缓慢的反应,产生可燃气体而引起燃烧的。(危险品)
5、自燃物品
与空气接触后,能发生猛烈的氧化作用而引起的燃烧。如受热即通能发出大量的热量,有时即使不补给空气,也能迅速燃烧。分为二类:
(1)一级自燃物品:在空气中剧烈氧化能引起自燃迅速燃烧的。(特别危险品)
(2)二级自燃物品:在空气中缓慢氧化能引起燃烧的。(危险品)
6、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
气体经压缩后成为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而储存于受压容器中的。因受热、撞击或气体膨胀,使容器受损引起爆炸。分为二类:
(1)易燃气体(特别危险品)
(2)助燃气体(危险品)
7、氧化剂
是一种含有多量氧的物质,如因受热、摩擦、推动、撞击、重压而能分解助燃性极强的氧气,与可燃物、油脂类等接触,即能分解引起燃烧和爆炸。分为二类:
(1)一级氧化剂(特别危险品)
(2)二级氧化剂(危险品)
危险品表
二级易燃液体:
溶剂油 煤油 丙醇 丁醇 醋酸丁酯 硝酸丁酯 丁醚 苯乙烯 异丙苯 氯化苯 吡啶 松节油 松香水 冰醋酸 杀虫剂
二级易燃固体:
普通火柴 硫磺 萘 樟脑 松香 沥青 发泡剂
二级遇水燃烧物品:
保险粉(低亚硫酸钠) 二氯化硫 五氧化磷 甲其三氯 硅烷 四氯化钛 硅铁 氯化亚矾
二级自燃物品:
油纸 油布 桐油漆布 油绸 浸油的棉花、麻、毛、丝及野生纤维 浸油的金属屑 硫化铁(活性) 煤
助燃气体:
氧气 氯气 氨气 氟气 液态空气
二级氧化剂:
铬酸 重铬酸铵 重铬酸钠(红矾钠) 重铬酸钾(红矾钾) 过硫酸铵(高硫酸铵) 过硫酸钠(高硫酸钠) 过硫酸钾(高硫酸钾) 亚硫酸钠 亚硫酸钾 硝酸锏 硝酸铁 硝酸亚铈 硝酸铈铵 过氧化铝
特别危险品表
爆炸物品:
导火线 雷管 三硝基甲苯(T、N、T) 三硝基苯酚(苦味酸) 三硝基氯化苯 三硝基二甲苯 四硝基苯铵 六硝基苯铵 炸药 火药 炮 烟火
一级易燃液体:
石油醚 汽油 石脑油 烯轻油 原油 戊烷 乙烷 正庚烷 正辛烷 戊烯 异戊二烯 环戊二烯 苯 甲苯 二甲基 二氯乙烷 氯丙烯 溴丙烯 乙醛 丁醛 甲醇 丁醇 丙酮 乙醚 环氧丙烷 甲酸甲酯 甲酸乙酯 甲酸戊酯 醋酸甲酯 醋酸乙酯 醋酸丙酯 丙酸甲酯 硝酸乙酯 丙烯晴 二硫化碳
一级易燃固体:
红磷(赤磷) 二硫化磷 五硫化磷 硫化磷火柴(红头火柴) 硝化棉(火胶棉、硝化纤维、赛璐珞棉、喷漆棉) 二硝基苯 二硝基甲苯 二硝基氯化苯 二硝基苯酚 二硝基苯肼 二硝基萘 烟雾剂
一级遇水燃烧物品:
锂 钠 钾 钙 锌 镁 铅 氢化钙 氢化钠 四氢化锂铝 碳化钙(电石) 碳化铝 钾汞齐 硼氢类
一级自燃物品:
黄磷(白磷) 硝化纤维胶片(包括电影片、X光胶片) 三乙基铝 三异丁基铝
易燃气体:
氢气 磷化氢 甲烷气(沼气) 乙烯 乙炔(电石气) 丙烯 丁烯 丁二烯 石油气 丙烷 乙烷 丁烷 氯甲烷 氯乙烯 一氧化碳 煤气 光气
一级氧化剂:
过氧化钠 过氧化钾 过氧化钙 过氧化钡 过氧化锶 过氧化氢(双氧水) 高氯酸钾(过氧酸钾) 高氯酸铵(过氧酸铵) 高氯酸钠(过氧酸钠) 高氯酸钡(过氧酸钡) 氯酸铵 氯酸钠 氯酸钾 氯酸锶 氯酸钡 高锰酸钾(过锰酸钾) 高锰酸钠(过锰酸钠) 漂粉精(次亚氯酸钙)硝酸铵 硝酸钠 硝酸钾(硝石) 硝酸钙 硝酸锶 硝酸钠 发光剂
以上危险品与特别危险品是根据公安部、铁道部、化工部有关危险物品的储存及运输管理的规定分为危险品与特别危险品二类。并且列举一些常见的易燃易爆物品,便于各地应用。由于化学物品品种繁多,不能全部列举,很可能不全面,承保业务时,遇到表上没有的易燃易爆物品,请查阅公安部、铁道部、化工部有关危险物品管理规则,参照办理。
财产保险附加自燃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标的因自燃造成本身及扩大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保险费率
本附加险年费率:
1、成品煤18‰
2、棉、麻、草、毛、鱼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以其为原料的商品3
3、一般物资0。5‰
本条款与所投保的主险(基本险或综合险)条款个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所投保的主险(基本险或综合险)条款为准。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保险条款
一、承保条件
在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或综合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但所投保的保险标的必须有一定的值班制度,贵重物品有专人保管,每日有进销货(或出入库)详细记录。
二、保险责任
存放在保险单载明地址室内的本附加险承保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的且有明显撬、砸等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系盗窃行为所致的灭失、损毁或污损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盗窃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三、保险人对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盗窃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单位职工、雇用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或内外勾结盗窃所致的损失;
2、由于盘存短少、正常损耗的损失;
3、发生在保险单载明地址以外,以及放置在室外(如露天、坪台、晒台、过道、走廊等)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4、在财产保险基本险或综合险所负责赔偿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保险费率
本附加险年费率:2‰
财产保险附加机器设备损坏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虽经检验合格,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现确属安装错误引起的事故;
2、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3、电器短路及其它电气原因;
4、供电、供水、供气的意外中断;
5、物理生爆裂。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应该正常检修而未检修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被保险人单位的员工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以及疏忽、过失行为;
3、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4、机器设备运行后引起的必然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
5、正常维修(包括大、中、小修)费用。
三、免赔率
发生保险赔偿时,保险人按保险标的损失金额的5%扣除绝对免赔额。
四、保险费率
本附加险年费率:5‰
财产保险综合险矿下财产保险特约条款
兹经特别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矿井、矿坑之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物资,除了本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以外,由于瓦斯爆炸、冒顶、塌方、提升脱钩、跑车以及地下水穿孔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特订费率:煤矿 5‰ 金属矿 3‰
财产保险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水暖管由于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致使水暖管本身损失以及其它保险标的遭受水淹、浸湿、腐蚀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水暖管因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的损失。
三、保险费率
本附加险年费率:一般行业为0.5‰;化工、仓储行业为1.2‰
本条款与所投保的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所投保的主险条款为准。
财产保险附加营业中断利润损失保险条款
一 、保险责任
因发生主险(基本险或综合险)保险事故,直接致使被保险人正常生产、营业中断所造成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1、自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营业中断时间超过三十天,其超过部分的毛利润损失及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发生保险事故。但没有直接中断被保险人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期限
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前12个月(不含事故发生日)毛利润总额除以全年天数(365)天乘以30天确定。
四、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中断生产营业满30天的,按实际计算的限额赔偿;中断生产、营业不满30天的,按实际中断天数赔偿;部分中断生产、营业的,按被保险人该中断生产、营业部门的人数或资金占用量确定人/天毛利润额或资产/天毛利润额,按实际中断生产、营业时间确定赔偿数额,但仍以30天为限。商业企业也可按中断营业的柜台长度确定赔偿金额。
五、保险费率
1、基本险附加本保险年费率:工业类、仓储类、商业类分别按基本险相应费率加收30%、50%、80%。
2、综合险附加本保险年费率:工业类、仓储类、商业类分别按综合险相应费率加收50%、70%、100%。
本条款与所投保的主险(基本险或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所投保的主险(基本险或综合险)条款为准。
财产保险附加橱窗玻璃意外保险条款
一 、保险责任
凡承保的橱窗玻璃(包括大门玻璃、柜台玻璃、样货橱窗玻璃等)因碰撞、外来恶意行为所致的玻璃破碎,以及因玻璃破碎而引起橱窗内陈列商品的非盗窃、抢劫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保险金额
按玻璃价值和安装费计算。凡承保的橱窗玻璃块数、金额必须在保单上详细列明。
三、保险费率
本附加险年费率:15‰
本条款与所投保的主险(基本险或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所投保的主险(基本险或综合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