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此外,《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延长30日,因此,一般而言,女职工产假为:1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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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女职工产假时间规定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2、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 5、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1、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30日; 3、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 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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