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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其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在休息日延长且用人单位又未安排补休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其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在法定节假日延长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其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劳动报酬属于劳动争议,时效问题应当是仲裁时效,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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