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试用不合格,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和标准,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和标准两种。无论属于那种情况,用人单位都必须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否则就会因举证不能而无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至于如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1).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明确录用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在广告上发布招聘信息时,除了注明对职位的一些基本要求(如年龄、职业技术、学历等)外,还应对所聘职位的具体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进行详细描述,并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再次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 2).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背景调查。核查劳动者是否提供了虚假个人信息,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的重要信息,如被证实劳动者有此类不正当行为,用人单位可视其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3).建立试用期的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内容、评分原则及决定劳动者是否最终被录用的客观依据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其签字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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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不能延长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试用期不得延长。延长试用期属于违法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不能够延长试用期。擅自延长试用期的,违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是多长时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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