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热费。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已实行分户控制的,供热单位可以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对于尚未实行分户控制的,未缴纳采暖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在无法切断热源的情况下,实际为其提供用热的,用户应按规定标准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应当在10日内将限热或者停止供热情况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日支付千分之三以内的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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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不用暖气的情况下可以拒交暖气费,每个地区的规定不一样,以北京市为例,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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