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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保密

2022-10-16 18: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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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16 回复

专业分析: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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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不是知识产权。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孔令抄律师

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具有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义务主体不具体,其权利取向对象是任何人。商业秘密是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权利,不具备对抗第三者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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