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本人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本人工资。 一级伤残工伤职工应当退出劳动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改发养老金。养老金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伤残工伤职工,应当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50%,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计算伤残补助金和工伤津贴的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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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级工伤伤残赔偿的确定标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社保机构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八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根据与实际医疗时间、本人的工资等判定赔偿数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数额标准各地有不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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