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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3-05-15 11: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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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15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条款如下: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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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黎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具体如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必须要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如果产生纠纷需要仲裁或者诉讼,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赔偿。 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用人单位有具体、合法、合理的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对员工从事的岗位事先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且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性别、种族、宗教等就业歧视,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2、员工知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通常情况下,录用条件可以在劳动合同附件、入职登记表、员工手册或单独的录用条件确认文件中列明,员工入职时可由其签名确认知晓,并保留员工签字的书面文件,在仲裁或诉讼中,用人单位可以提供员工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证明员工知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3、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可以用具体的考核制度以及留存的考核结果等作为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首先,考核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最好保留员工签字认可考核制度的书面文件,其次,考核结果由员工签字确认。做到程序合法、结果客观公正。操作上可以定期(比如:每周、每月)对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 4、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 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超过试用期则不能以此为由解除。特别注意通知的理由应写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是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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