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和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其总额不得低于5000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其总额不得低于20000元;生育三个以上(不含本数)子女的,加重处理。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的计划外生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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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般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发产假工资,由单位把生育津贴转给个人;如果用人单位在产假期间发基本工资,那么可以比较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工资,按更高者领取;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产检期间既发基本工资,又将生育津贴转给个人再好不过)
男方的生育险如果是成都的,是符合报销的条件。但男方只能报销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如下: ①产前检查费: 生产或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500元; 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300元。 ②生育医疗费: 顺产2000元; 难产(含剖宫产)3000元; 生产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 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1000元; 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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