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情况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再加一个月工资赔偿。和公司协商不成,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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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经书面通知仍不离开的,可以报警。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但用人单位停留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补发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工作中生病或者未受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没有资格从事该工作,或者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从事该工作的; 3、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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