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就业协议》不同:《就业协议》主体有三方,毕业生、用人单位、高等院校。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就业协议性质是普通民事协议,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并且非强制性签订,签订了《就业协议》任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否则承担赔偿违约金的责任。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就本案中,员工虽违反了《就业协议》,其行为属《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情形,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用人单位因起草《就业协议》不严谨,未明确违约金,并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员工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及程度,用人单位想要得到违约金的支持,需要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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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体现国家对劳动者的强制保护;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体现的是民事平等主体间的意思自治。
就业协议书是教育部制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签订的关于就业的协议,约定学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工作,不属于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劳动合同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学生毕业时虽然签订了就业协议书,但是到单位工作后还是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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