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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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以下误区: 误区一:试用期内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误区二:错用竞业禁止和脱密期条款。 误区三:员工辞职应经单位同意或批准,否则属违约。 误区四:将退工手续办理视为单位的权利并以此作为谈判砝码。 误区五:滥设赔偿金条款。
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 (4)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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