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并制发规划条件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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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方式有以下几种: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2)农村房屋产权人转让、出租房产时,连带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3)乡村企业的兼并、改制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转让、出租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新办企业5)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使用权合作的方式开发项目6)经征用、补办为国有土地并输转让、出租 (7)由于企业破产清算或债权债务因素,经司法裁定发生流转。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有利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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