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单位不缴社会保险又无法补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社保为由主动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仍需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工伤,由于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其工伤赔偿依法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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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同一个城市,离职后原公司会办理减出,将你从公司社保户里减出来。到新公司你将社保卡号养老编号告诉人事专员,由新公司为你办理增加手续,你的社保就接上了。如果不在同一个城市,需要你在离职时到社保局打印一份社保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公司重新参保后,凭缴费单将你原来的社保转移过来接续到一起了。
辞职后医疗保险分以下两种情形: 1、辞职后马上入职新单位,可将医保关系全部转移到新单位; 2、辞职后没有马上入职新单位,但又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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