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劳动者未主动申请,并不能视为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方可视为自行放弃,但单位仍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劳动法》中明文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向职工发放工资,不能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而拒绝发放。这种带薪休假是国家给予劳动者的福利之一,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剥夺。法定节假日,又称法定休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各国法定节日一般从三个方面规定:政治性节日,如国庆节、解放日等;宗教性节日,如国外的圣诞节等;民族习惯性节日。《劳动法》第四十条对法定休假日作了规定,根据本条及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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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的,没有赔偿。自动离职的,属于劳动者自己辞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自己自愿辞职的,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而且如果因为员工自动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
自动离职不能视为解除劳动合同,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运用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而自动离职的运用主体只是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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