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讲,应属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予以返还、酌情返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最高人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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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房屋,在分割时首先要区分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不进行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则由双方自行协商房产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房屋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则认定一方个人财产: 一、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用个人财产还款,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二、一方父母婚前支付首付,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婚后这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 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房屋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则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二、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在我国结婚登记之前单方按揭婚后双方还贷的房屋的分割:婚前单方按揭婚后双方还贷的房屋应当视为婚前单方按揭买房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对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由婚前单方按揭买房一方向另一方返还债务。对于房屋增值的部分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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