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讲,应属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予以返还、酌情返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最高人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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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在结婚后不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不需要也不能分割对方的婚前个人房产,离婚时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房屋的自然增值,即非人为操作的增值,指房价随经济环境变动而上涨的增值部分。该增值仍认定为房屋所有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婚后房产租金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需证明投入管理和共同经营的行为。
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一般是不予分割的,因为婚前房产是夫妻的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不因夫妻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其个人财产,法律的规定是在离婚后不予分割,但是男女双方约定婚前房产婚后夫妻共同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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