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讲,应属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予以返还、酌情返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最高人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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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房屋,在分割时首先要区分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不进行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则由双方自行协商房产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房屋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则认定一方个人财产: 一、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用个人财产还款,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二、一方父母婚前支付首付,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婚后这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 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房屋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则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二、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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