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医疗事故的,有以下行为责任将由院方承担:(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二)诊治工作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 (五)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 (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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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医疗事故的情况如下:必须是经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承认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有诊疗工作中的过失;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对患者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的,一方负全部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例如追尾、闯红灯、逆行、溜车等情形。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3、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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