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医疗事故的,有以下行为责任将由院方承担:(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二)诊治工作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 (五)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 (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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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是医院的过错的,那么患者可以根据自身身体的情况,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因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除了上诉的赔偿之外,还可以要求医院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后续康复费用,辅助残疾器具费用。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可以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首先,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其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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