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是医护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和不作为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医护人员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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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认定条件是: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有三种情况。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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