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合同的,不能简单类推适用二倍工资罚则。未续签合同期间劳动者权利义务按照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以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情形,劳动者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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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的规定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
关于三倍工资的规定主要在《劳动法》中,即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至少需要按照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也就是三倍的标准来支付给劳动者工资。除了这个规定,并无其他三倍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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