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情,甲、乙、丙三方与丁的交易是平等、自愿的,也不存在恶意的歁诈行为,也没有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市场价格的重大不合理行为,又不存在丁对所有情况的重大隐瞒行为,以上种种表明,与丁进行交易的这个行为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不存在法定的无效的情况,除非与丁签订的合同中另有其他的约定。现在的情况,造成的一切后果,都是与丁无关的,所以甲真的是无法也没有任何的理由去找丁追回房款的。退一步讲,现在就算甲和丁协商,丁愿意取消这个交易,愿意把款转给甲方,但是乙和丙可能会再把房子还给丁了吗?甲能觉得这样可能吗?如果不可能的话,又怎么能要求丁返回房款呢?甲和乙是夫妻关系,不管甲和乙之间有什么约定,那都只能是夫妻之间的约定,只能在夫妻之间有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外人是无法知晓甲和乙双方内部之间是如何约定的。这个房产交易过程中,丁是交付了房屋,并按正常的市场价格取得了房屋收入,不存在交易瑕眦,所以是法律意义上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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