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是由企业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注意什么 1、除名只是一种处理形式,不是行政处分。除名的一般条件,便是职工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脱离工作岗位即旷工的。所谓旷工,是指职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缺勤。 2、劳动合同制工人因无故旷工超过法定期限被企业除名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3、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的劳动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也就是要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 4、单位按程序作出的“除名”决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送达给相对人。最后,无论如何,职工被企业除名,虽然是企业在行使经营自主权和对劳动者的管理权,但是除名也好、开除也罢,这都是一件有关职工个人及其家庭生计方面的大事。因而,用人单位都应本着对职工负责的精神,严格履行有关程序,确保劳动者能够行使相应的权利,以尽量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为构建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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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事项如下: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谨防协商解除无协议;明确解除合同的提出方;明确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的义务;用人单位提出的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四、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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