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的确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补偿金额或者标准,合理的补偿应当与员工的收入情况相一致,还应综合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限制的时间长短,区域范围的大小等情况。 具体的补偿金额应结合员工在职时的岗位、工资收入、承担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等因素确定补偿金标准。员工应企业的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自愿限制择业,员工的生活质量不应因此受到影响,这应当作为确定补偿费给付标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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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按照劳动关系终止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30%来确定补偿费金额,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具体应当依据当地有关部门对此问题作出的意见。
—般按照劳动关系终止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30%来确定补偿费金额,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具体应当依据当地有关部门对此问题作出的意见。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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