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任何缔约国,保护发明的申请都可以按照本条约作为国际申请提出。 (2)按照本条约和细则的规定,国际申请应包括请求书、说明书、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一幅或几幅附图(需要时)和摘要。 (3)摘要仅作为技术信息之用,不能考虑作为任何其他用途,特别是不能用来解释所要求的保护范围。 (4)国际申请应该: (i)使用规定的语言; (ii)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 (iii)符合规定的发明单一性的要求; (iv)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1)请求书应该包括: (i)请求将国际申请按本条约的规定予以处理; (ii)指定一个或几个缔约国,要求这些国家在国际申请的基础上对发明给予保护(“指定国”);如果对于任何指定国可以获得地区专利,并且申请人希望获得地区专利而非国家专利的,应在请求书中说明;如果按照地区专利条约的规定,申请人不能将其申请限制在该条约的某些缔约国的,指定这些国家中的一国并说明希望获得地区专利,应认为指定该条约的所有缔约国;如果按照指定国的本国法,对该国的指定具有申请地区专利的效力的,对该国的指定应认为声明希望获得地区专利; (iii)申请人和代理人(如果有的话)的姓名和其他规定事项; (iv)发明的名称; (v)发明人的姓名和其他规定事项——如果指定国中至少有一国的本国法规定在提出国家申请时应该提供这些事项。在其他情况下,上述这些事项可以在请求书中提供,也可以在写给每一个指定国的通知中提供,如果该国本国法要求提供这些事项,但是允许提出国家申请以后提供这些事项。 (2)每一个指定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规定的费用。 (3)除申请人要求第43条所述的其他任何一种保护外,指定国家是指希望得到的保护是由指定国授予专利或者代表指定国授予专利。为本款的目的,不适用第2条(ii)的规定。 (4)指定国的本国法要求提供发明人的姓名和其他规定事项,但允许在提出国家申请以 后提供的,请求书中没有提供这些事项在这些指定国不应产生任何后果。指定国的本国法不要求提供这些事项的,没有另行提供这些事项在这些指定国也不应产生任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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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国际专利需要的材料如下: 1、委托书及委托合同; 2、委托明细表、包括以下信息: (1)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中英文); (2)发明人姓名及地址(中英文); (3)拟申请专利的类别; (4)申请国别; (5)原申请日、号、申请专利类别; (6)是否要求优先; (7)是否在申请/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 3、原中国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原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权利要求书、附图及摘要)。 4、现有技术资料(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密切相关的专利文献、科技文献等)。 5、申请人提出分案、复审、继续申请等请求或缴纳年费而发生的费用均应预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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