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谈的问题带有很大的普遍性,从民法的原理上,物业公司既然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就应该尽职的为每一位业主管理好业主所托付的事项,而作为业主的财产安全是每一位业主最为关心的事。从理论上讲,物业公司接受了业主的委托亦应该将保证业主的财产安全作为自己管理的一部分,但现行的部门规章在这方面确实的存有很大的缺陷。但你的案子有所区别,因为物业公司只要稍加注意象你所说的事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物业公司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了你的财产遭损,物业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的回答是不错的,因为案件还在侦察过程中,作为公安机关的侦察材料是有它特殊的保密性,更何况如果一旦案件侦破,可以通过追赃的形式挽回你损失的,所以在现在的情形下,公安机关不将对你有价值的材料给你他有自己的多方面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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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对小区业主财产的管理是一种特约管理,即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保安费包括财产保管服务,那么发生财产丢失的,业主可以要求特业管理公司依保管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果没有约定,但有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未尽至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备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产的丢失有过错过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没有过错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被盗,物业公司存在失职情形的应该赔偿。物业服务合同一般而言属于有偿委托合同,物业公司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家中财物损失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财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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