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谈的问题带有很大的普遍性,从民法的原理上,物业公司既然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就应该尽职的为每一位业主管理好业主所托付的事项,而作为业主的财产安全是每一位业主最为关心的事。从理论上讲,物业公司接受了业主的委托亦应该将保证业主的财产安全作为自己管理的一部分,但现行的部门规章在这方面确实的存有很大的缺陷。但你的案子有所区别,因为物业公司只要稍加注意象你所说的事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物业公司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了你的财产遭损,物业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的回答是不错的,因为案件还在侦察过程中,作为公安机关的侦察材料是有它特殊的保密性,更何况如果一旦案件侦破,可以通过追赃的形式挽回你损失的,所以在现在的情形下,公安机关不将对你有价值的材料给你他有自己的多方面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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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二、判断物业公司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除根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外,还应当结合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水平、物业公司的安保能力以及有关行为的性质等予以综合考量。 三、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定和约定义务,即使业主有人身和财产损害,物业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 4、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管理; 5、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相关管线、设施维修养护时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管理。 清洁方面的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2、公共绿化、水景、建筑物的养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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